撰文:FinTax
2025 年 12 月 9 日,中國香港通過政府公報宣佈,當局正在就實施加密資産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 CARF)以及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有關修訂展開公眾咨詢,目標是自 2028 年起與相關夥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加密資産交易涉稅信息,並自 2029 年起實施修訂後的新版 CRS 規則。盡管香港目前尚未簽署 CARF 多邊主管當局協議(MCAA),但已積極確定本地實施時間表,這一安排反映了香港在接軌國際體係與保持自主監管節奏、維係市場穩定之間的平衡考量。以本次公眾咨詢為契機,本文將簡要回顧 CARF 框架内容,介紹香港現行稅務信息交換體係,梳理加密資産監管的演進脈絡,從而分析香港實施 CARF 對不同市場主體帶來的影響,旨在為行業從業者或投資者提供合規應對的有益參考。
1. CARF 框架概述
加密資産申報框架(CARF)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推動制定的國際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用於規範加密資産相關的跨境稅務信息披露。CARF 規定,有報告義務的加密資産服務提供者(RCASPs)須收集客戶及相關交易的涉稅信息,將其報送至所在司法轄區的稅務機關,最終由稅務機關之間自動進行國際情報交換。CARF 的作用機制與傳統金融領域的 CRS 類似,但 CARF 聚焦於加密資産的買賣、交換、託管及轉移等行為,以期縮小納稅人利用去中心化環境隱匿應稅收入或資産的空間,提升加密資産的稅務透明度。CARF 框架在全球範圍内推廣實施,有望幫助加密資産交易達到與傳統金融領域相當的稅務信息披露程度,表明加密資産稅務透明化的藍圖正逐漸變得清晰。
2. 香港傳統金融領域的信息交換
香港現有國際稅務信息交換體係主要構建於傳統金融領域。香港是較早、較全面地接軌 OECD 稅務透明標準的司法管轄區之一。早在 2014 年,香港政府便宣佈支持 OECD 的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AEOI)安排,並在 2016 年修訂《稅務條例》,建立起配套法律框架。在 CRS 機制下,本地負有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銀行、託管機構、投資實體等)需要識別賬戶持有人及其控制人的稅務居民身份,並就符合條件的境外稅務居民賬戶向香港稅務局報送信息,由香港稅務局同其他夥伴司法管轄區開展信息自動交換。在 CRS 機制的具體落實層面,香港於 2018 年起與第一批夥伴司法轄區(日本、英國等)展開首次金融賬戶涉稅資料自動交換。此後,香港《稅務條例》附表下與香港進行稅務信息交換的 「申報稅務管轄區」 的數目不斷擴充,直至 2020 年已由最初的 75 個增至 120 餘個。
在實施 CRS 之外,香港也積極開展其他形式的稅務信息交換國際合作。2014 年 11 月,香港與美國簽署《為落實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而進行合作的政府間協議》(FATCA IGA)。根據該協議及其項下的 FFI 協議(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Agreement),自 2015 年起,符合條件的香港金融機構須識別其美國賬戶,在取得賬戶持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每年向美國國稅局(IRS)報告有關賬戶的餘額、利息、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此外,香港通過加入《稅收事項相互行政協助公約》(MAC),並在此基礎上簽署《共同匯報標準多邊主管當局協議》(CRS-MCAA),從而確立與多邊夥伴開展 CRS 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的制度框架。
在傳統金融賬戶信息交換方面,香港已形成較為成熟的技術基礎與制度體係。在這一背景下,CARF 在香港的引入是既有 CRS/FATCA 信息交換模式在加密資産領域的拓展與改造,因此,本文將繼續探討香港加密資産監管的發展脈絡與傳統金融圈稅務生態的互動關係。
3. 香港加密資産領域的監管政策演進
加密資産監管方面,香港不斷完善監管體係,力求實現市場創新與風險防控的平衡。
自 2018 年起,香港證監會陸續發佈監管聲明和指引,逐步形成虛擬資産監管框架。其後在 2019 年推出針對專業投資者的虛擬資産交易平台 「沙盒」 監管機制,並最終於 2023 年修訂《打擊洗錢條例》(AMLO),正式建立虛擬資産交易平台的法定牌照制度。同時,香港於 2024 年批準發行亞洲首批虛擬資産現貨 ETF 等機構級産品,意在將傳統金融市場的投資者保障與風險管理機制引入虛擬資産生態體係。總體而言,這一階段的監管重點仍集中在加密資産活動的風險控制上,尚未全面覆蓋更廣泛的交易場景。
隨著市場規模擴大及投資者參與度提升,香港於 2022 年修訂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並自 2023 年 6 月起正式實施虛擬資産服務提供者(VASP)牌照制度,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負責監管從事虛擬資産交易平台(VATP)業務的持牌實體。該制度要求,所有在香港運營、並以 「中介人身份」 撮合虛擬資産交易的平台,如持幣代客、經營交易市場、代客保管虛擬資産等,必須取得證監會發牌。持牌平台須遵守與證券服務類似的,包括客戶資産隔離、資本充足、平台安全、合規及審計等在内的一係列要求。然而,該制度僅覆蓋了電子平台與接觸客戶資産的業務,未將實體幣店、櫃台交易等 OTC 場景納入監管範圍。
為填補監管制度上的空白,2024 年 2 至 4 月,香港財政司及庫務局(FSTB)推出了首輪《虛擬資産場外交易服務發牌制度》咨詢,擬將實體場外交易首次納入監管。其主要内容涵蓋虛擬資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現貨兌換,以及相關的法定貨幣匯款服務(例如 BTC、USDT 與港幣 / 美元之間的兌換)。在 2025 年 6 月發佈的第二輪《規管虛擬資産買賣服務立法建議》(Legislative Proposal to Regulate Dealing in Virtual Assets)中,當局進一步搭建起一套覆蓋虛擬資産服務提供者的統一發牌與監管制度框架,擬要求所有在港提供虛擬資産交易或託管服務的主體,不論服務形式或渠道,都須向 SFC 申請牌照或進行注冊,參與虛擬資産活動的銀行和儲值支付機構則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監管。對於穩定幣發行人,若其僅在一級市場進行發行或贖回,並獲香港金融管理局批準,則可以享有豁免。2025 年 2 月,香港證監會還發佈了 「A‑S‑P‑I‑Re」 監管路綫圖,明確香港將通過 「接入、保障、産品、基礎設施、聯結」 五大支柱構建更健全的虛擬資産監管生態。
香港正推動虛擬資産監管由局部試點逐步走向全鏈條覆蓋,監管體係的輪廓也愈加完整。
4. CARF 實施對香港加密市場的潛在影響
基於對 CARF 框架原理的認識、對香港加密監管政策趨勢的把握,本文在此從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個人投資者、託管機構及傳統金融中介四類市場主體的視角,討論 CARF 在香港落地後可能帶來的影響。
4.1 加密資産交易平台
若 CARF 在香港立法落實,則持牌加密資産交易平台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加密資産服務提供者有可能被認定為 RCASP。相關平台將被要求對客戶進行稅務盡職調查,核驗稅務居民身份,並按 CARF 數據要求收集、報送賬戶與交易信息。實操層面,平台可能需要更新 KYC 流程,增設數據字段,升級内部係統以生成符合相關要求的報表。履行報送義務可能加大平台的合規成本與運營負擔,與此同時也有助於平台提高客戶審核與内部管控能力,優化内部交易環境。
4.2 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可能成為 CARF 落地後感受最直接的一類主體。具體而言,若投資者為香港稅務居民,則其通過本地平台進行的加密資産買賣、兌換或支付等交易,將不再只停留在平台的後台記錄,而可能經由香港稅務局自動交換至他國。若投資者非香港稅務居民,則其通過香港的 RCASP 進行交易時,其賬戶與交易信息同樣可能被交換至其本國稅務機關。換言之,投資者將難以憑借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加密交易特性逃避納稅。
4.3 加密資産託管機構
CARF 對加密資産託管機構的影響程度取決於機構業務範圍與活動性質。若僅提供純粹託管(如冷錢包保管、託管報告等),不直接為客戶撮合買賣,則理論上可能被視為類似 「託管型金融機構」,其信息報告仍主要依賴 CRS 等現有渠道實現;若託管機構同時提供買賣撮合或兌換服務(例如託管、場内交易的一體化平台),則可能落入 RCASP 的範圍,被要求履行與加密交易平台類似的 CARF 申報義務,並參照加密交易平台標準構建客戶稅務盡調與數據上報機制。
4.4 銀行及傳統金融中介
雖然 CARF 直接規制的主要是提供加密資産服務的 RCASPs,而非銀行等傳統金融中介,但傳統金融的合規生態亦可能受到影響。譬如,銀行在執行 AML 或 KYC 要求時,可能需要更為係統地了解客戶是否通過加密交易進行大額資金轉移。此外,金融中介在提供財富管理、家族辦公室服務時,也需要將加密資産納入整體稅務規劃的考量。
5. 應對策略:從觀望轉向主動合規
如前文所述,CARF 的落地可能對市場主體産生廣泛影響,本文提出可能的應對策略:
對於加密交易平台而言,可以預先評估自身業務是否屬於 RCASP 範疇。若適用,則可以提前部署、完善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流程,更新客戶信息表格,並建立係統化的數據收集和報告機制。在操作層面,平台亦可參考 FATCA/CRS 的現行合規模式,採購或開發符合 CARF XML Schema 要求的報送工具,並安排内部人員的專業培訓。同時,密切跟進香港稅務局發佈的具體實施細節與技術標準,在立法咨詢階段與監管當局保持溝通,提前調整流程、適應規則。
對個人投資者而言,需要係統性整理加密資産交易記錄,保留所有交易流水與成本文件、費用憑證等,確保在稅務申報時信息完備一致。若投資者在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持有加密貨幣賬戶,則需在多國稅務居民身份及潛在跨境信息交換的背景下,對海外資産或收益的申報義務作出提前安排,減少因不同申報體係銜接不一致而産生的合規風險。在選擇交易平台時,亦宜優先考慮持牌或受監管平台,以確保其數據質量與報送義務較為穩定。總體而言,投資者需提升對稅務居民身份、申報義務及信息交換規則的認知,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稅務顧問協助。
對於加密託管機構而言,若業務涉及加密資産買賣、兌換或撮合,則需盡早建立加密交易數據的留存與上報渠道。同時,即使僅提供託管服務,也需結合 CARF 與現有 CRS 體係,評估自身可能承擔的申報義務範圍,並保持業務綫的清晰劃分,完善内部控制。
6. 結語
綜上所述,香港引入 CARF 並同步推進 CRS 修訂,不僅是順應國際稅務透明化趨勢的制度升級,也是加密資産監管逐步深化背景下的自然延伸。基於既有的 CRS、FATCA 信息交換制度與加密資産牌照監管框架,香港在技術與制度層面均具備實施 CARF 的可行條件。CARF 的落地預將進一步提升香港加密資産市場的稅務透明度,對交易平台、託管機構、個人投資者及傳統金融中介均將産生影響。在 CARF 推進的進程中,各類主體宜根據自身角色作出差異化準備。隨著立法落地與技術細則的逐步明確,香港的虛擬資産監管體係也將進入一個更加體係化與穩健的發展階段。
内容來源:TECHUB NEWS




